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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文——标题: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

楼主发表于: 2007年02月06日 14:53:04 短消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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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

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已经²000¹08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(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)的管理,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,适用本规定。
 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,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、电子白板、电子论坛、网络聊天室、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。
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加强行业自律,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。
第五

为什么个人签名这么没个性?
第1楼: 2007年03月09日 16:58:13 短消息 Q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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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

好长啊!

  
在游戏中随落,在爱中沉默, 失落,寂寞, 在云雾中淹没!
11/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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